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的最新调查,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较差,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制、防治计划建立率比较低。由于健康监护体检落实不到位,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健康监护体检率分别为60.9%、54.2%、45.8%。甚至一些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忽视法律要求,以种种借口逃避法律义务,并以非正式工等为由不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民工进行“三岗”职业健康检查。
张宏分析认为,制约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障碍是农民工就业缺乏稳固的劳动关系,流动性大,即使罹患职业病,往往被忽视,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和赔偿,即便是事后进行维权,往往所就业的企业没有持续性,不知什么时候就“关门大吉”,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对此,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办公室主任刘金玲提醒,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工作的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作结束后要保存好劳动合同,没有合同则要将工作证、胸牌等可以证明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妥善保管,以便日后维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