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单独海损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管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一、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避免产生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2、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
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谨慎的,合理的措施;
4、必须是属非常性质的损失。
二、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并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
构成条件:
1、危难真实存在。
2、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
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
4、挽救措施一定要有效果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指措施在进行了有限的牺牲后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
5、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直接和特殊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有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的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