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在派出所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工作的规定,办理身份证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居民身份证,分为实卡身份证和EIDCard(电子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临时身份证在常住户口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办理申报补领新证的有关手续。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领临时身份证。公民补领新证后找到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外地无法办理身份证,因为身份证需在原户口办理。在外地只能换领或者补办身份证的,一般由本人带着户口本的单页原件和复印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换手续。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