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指的是指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遭遇的损失而行使赔偿权力向责任赔偿方要求索赔。
代位求偿的根本是债主体的更替,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对于代位求偿也有三种说法:债权拟制转移说、赔偿请求权说、债权移转说。代位求偿的事由主要为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共同海损、产品质量责任、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其诉讼时效根据具体时间而定有1年、2年、20年三种类别。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有责任的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