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利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利作用的结果。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他方便不复存在。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2、总量等式。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
3、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4、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既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不能忘记应尽义务。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权利受到侵略或者当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或不如期履行义务时,国家机关就要依法采取措施,以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要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护法,才能看清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划清权与责的关系,来规范自己从事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化解自己的意愿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矛盾,做一名合格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