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办理:携带车辆合格证、发票、个人身份证,并现场交验车辆。
网上办理:车主通过自助申领的,自助上传车辆合格证、发票、个人身份证、整车编码、车辆左后45°角照片即可,不需要交验车辆。
旧标车和申请临时号牌的,若《合格证》或发票丢失的,可在办理时填写《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提交身份证明,并核验车辆或照片后,即可办理。
新标车若没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或发票,可前往购买车辆的商家,补办《合格证》和发票。
1、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车上牌便民服务点业务受理窗口,交验车辆并提供需要提供的材料。
2、符合注册登记要求,当场办结并领取电动车牌证。
3、电动车注册登记免费办理。
电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提交车主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车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车主户籍地址变更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所有人为暂住居民,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电动车所有人为单位,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单位的书面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俗称车牌,也指车辆号牌,是分别悬挂在车子前后的板材,通常使用的材质是铝、铁皮、塑料或纸质,在上面刻印车子的登记号码、登记地区或其他的相关信息。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表;2、所有人身份证明;3、购车凭证;4、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