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时,提出异议。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认定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商标抢注的主观要件;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商标抢注行为要件;
(三)在商标抢注行为中,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恶意抢注认定标准有: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