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试用期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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