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合作 网站简介 换链接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健康XML 健康TXT 给健康室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