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是指特定的人对其商标依法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即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即商标权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无形财产权和有形财产权一样,其取得方式依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这两种取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权的取得是否以原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及其意志为依据,如下:
1、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又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用以下三种方法:通过注册取得,通过使用取得,通过使用或注册取得;
2、传来取得,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传来取得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另一种是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条件有:
(1)商标标识的设计必须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属于商标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范围;
(5)应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未经注册,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标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遵守原则有:(1)使用原则(2)注册原则(3)混合原则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有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和混合原则。
《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