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权利:
1、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人身自由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宗教信仰自由。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宪法规定的义务有: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从宪法规范条文本身看,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宪法规范自身的法的效力。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看,任何一部完整的法,理应具有直接的法的效力,因为只要有完整的法的规范,它就不仅具有假设和处理的内容,而且有制裁的内容。从宪法规范的法的效力特点上看,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其他法的效力不过是最高的法的效力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