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布裁判文书就是将司法裁决置于阳光之下,阳光是天然的防腐、杀毒剂,以便于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同时尊重和满足公众司法知情权。
2、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会使百姓增强对法律的信心,树立人民法院的公开、公正和人民法官光明磊落的形象。
3、对于社会有一种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通过生动的实际案例,了解法律条文是怎么样被应用到实际的纠纷中,增强公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对培养社会的法律文化有促进作用。
4、是建立司法信用体系的前提,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天然的、权威的诚信档案,对于拖欠债务的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也有一定的督促作用。人民法院每年审理800余万件案件,涉及数以千万计的相关人,经过多年的积累后,无疑是一份权威的信用数据库,可以促进打造诚信社会的作用。
5、有效地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实现由公文型向法理型裁判文书的转变。由于裁判文书要公布和出版,法官会倍感压力和责任的重大,自觉加强学习和调研,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文字表达能力。
6、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和研究价值的作用,同时也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创造了基本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提供案例素材,也是法学界专家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的宝贵素材,具有很高的综合使用价值。
如果有保险的话,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内现予以赔偿的。若无保险,则由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不执行还款,原告可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的判决是赋予国家强制力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假如不履行有三个严重后果:
1、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措施非常多,可以对当事人的住宅实行搜查,包括拍卖、变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冻结银行帐户,也可以查封住宅。
2、假如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处于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而且可以反复适用。
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处罚金。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法院办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不须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也无法办理了,是没有离婚证的,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作用是一样的。
协议离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