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
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1)路权。(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原则是: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有违法不一定有责任,无违法肯定无责任。”事故责任的有无,跟当事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有着直接关系,而且还必须是对哪些事故的发生起作用的交通违法行为。
1、证据说:责任认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它并不能归类为鉴定结论,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2、确认说:这种观点认为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而行政确认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说:此观点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除非非机动车、行人故意的,即使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