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而认筹金则是购房者为了表现出买房的诚意,以便之后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向房地产开发商缴纳认筹的支出。
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
第一,更为适应建筑业市场的特点。
第二,可以保证招标承建商市场运作的规范化,杜绝不合理的压价竞标。
第三,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四,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市场同国际市场接轨。
第五,有利于规范整个建筑业市场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向信誉、质量好的承建商集中。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提交主体 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保证金的期限 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后果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目的 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1、锁仓保证金。锁仓指客户做了产品相同、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锁仓保证金是指对锁仓的头寸部分所收取的保证金,系统中的锁仓保证金是按单边收取的。
2、追加保证金。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小于等于百分之一百时,便会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3、交易保证金。是指参与交易的投资商规定客户入市买入或卖出黄金时,即开盘买卖时客户账户所必须具有的保证金
4、开户保证金。是指参与交易的投资商规定客户在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时,必须交纳的最低存款金额。最低位开盘户保证金:100美元。
5、延续保证金。是指在持仓过程中,客户的保证金能够延续交易账户持续持有敞口头寸的最小金额。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为百分之三十时,系统便会对其强行平掉持仓。
6、可用保证金。是指客户账户的保证金净值减去已用保证金的余额。
保证金的类型有开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维持保证金、锁仓保证金、可用保证金、追加保证金。
根据《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