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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更新时间:2013-05-28 12:14: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法律依据

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工程建设和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为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基本概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治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将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预测,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并作出客观、真实的预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及确定,并将其对作业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并作出客观、真实的验收评价结论。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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